近期,廣西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基本案情:
李萍在淘寶的某翡翠店購買了一串價值8790元的定制翡翠項鏈,收貨后不滿意,遂申請退貨。梧州某快遞公司攬件員趙小波上門收件后,物流信息顯示快件在運輸途中丟失。商家因一直沒有收到退貨商品,拒絕向李萍退款。
李萍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損失,但快遞公司表示只能賠償3000元。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不下,李萍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快遞公司賠償快件丟失的翡翠項鏈價值8790元,以及快遞公司在快件丟失后的不作為對其造成的精神損失費7000元。
快遞公司辯稱,李萍托運快遞只支付了普通的快遞運費,沒有主動和攬件員聲明價值,也沒有購買同等價值的保價服務。而且,快件丟失后,快遞公司一直和李萍溝通,積極處理,并愿意對物品丟失產生的損失作出一定賠償,雙方只是對賠償金額意見不一致,沒有不作為,希望法院駁回李萍的訴求。
法院審理:
長洲區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李萍將退貨物品交給趙小波寄回賣家,雙方的運輸合同關系成立。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應該將李萍的物品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運輸到約定地點,現快遞公司在承運期間導致物品丟失,存在重大過失,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李萍在寄件時沒有主動告知趙小波其交寄物品的價值并購買保價服務,存在一定過錯,應對物品丟失的損失承擔30%的責任,快遞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李萍要求快遞公司賠償精神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