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自己的車進行配送,按配送訂單數量結算報酬,這種看似“靈活”的工作模式中,司機與平臺服務商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近日,廣東省鶴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提供自有車輛的司機與團購平臺服務商之間的勞動關系糾紛案,明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某科技公司應當向羅某支付另一倍工資,并返還其被扣除的工資(保證金)。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為“多多買菜”平臺提供運輸、倉儲等服務。2021年1月,羅某通過下載“多多買菜(司機端)”手機軟件,注冊成為平臺司機,并提供自有車輛為某科技公司完成配送工作。
某科技公司根據軟件上統計的配送訂單數量,采取每件0.2元或每個團點2元的標準,按月無底薪與羅某結算報酬。其間,某科技公司對羅某進行考勤記錄及工作考核,要求羅某嚴格遵守平臺規定,按照平臺顯示的貨物數量、配送時間和路線完成配送工作。
某科技公司沒有為羅某辦理社保參保手續,羅某在該公司一直工作至2022年4月初。2022年9月,羅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某科技公司應支付雙倍工資差額、補繳社保金、支付加班工資等。
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某科技公司向羅某支付差額工資并駁回羅某其他仲裁請求。雙方均不服,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鶴山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首先,某科技公司對羅某的工作內容、休假制度、服務要求、薪酬分配等方面進行管理、考核與獎懲,可見雙方存在隸屬性。
其次,羅某為某科技公司提供持續性勞動,該公司采用定期支付方式結算報酬,符合勞動關系中報酬的支付周期及結算方式。
第三,羅某從事的主要工作屬于某科技公司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中的核心業務,為該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一部分。
據此,一審判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某科技公司未與羅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羅某支付另一倍工資,并返還羅某被扣除的工資(保證金)。
一審宣判后,羅某提起上訴。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網絡平臺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依托互聯網平臺的新就業形態勞動關系應運而生。“新業態不是法外之地”,如何正確厘清平臺、平臺服務商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成為亟須解決的新問題。
提供自有車輛的司機與團購平臺服務商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需準確把握勞動關系中人身依附性和經濟從屬性兩大實質內涵,從司機與平臺、平臺服務商之間的隸屬性、報酬結算方式、勞動內容三個維度進行審查。
本案客觀公正認定雙方法律關系,劃分權利義務,切實維護新業態勞動者合法權益,助推新業態經濟健康良性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