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去醫院途中被李先生逆向行駛的快遞車撞傷,經交警認定,李先生為全責。李先生是貨物運輸公司的職工,貨物運輸公司是快遞公司的加盟商,涉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王女士遂將李先生、貨物運輸公司、快遞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賠付181294.66元,貨物運輸公司賠付37694.55元。
案情簡介
王女士訴稱,某日,其去醫院途中,恰逢李先生駕駛電動三輪車逆向駛來,雙方發生碰撞,其倒地后被送往醫院。事故經交警認定,李先生為全責,其無責。其因事故造成踝關節骨折,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其因此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李先生系貨物運輸公司員工,事發時系履行職務行為,貨物運輸公司系快遞公司的加盟商,并在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述四被告共同賠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33353.36元。
李先生辯稱,事故確因其逆行導致,其是貨物運輸公司的員工,事故發生在送貨途中,系履職行為,其個人不應擔責。
快遞公司辯稱,公司不應擔責,快遞員李先生與公司不存在勞動或者勞務合同關系,公司不應承擔用工責任。
貨物運輸公司辯稱,認可李先生系其公司員工,事故發生在送貨途中,公司已經投保雇主責任險,應由保險公司擔責。其公司為快遞公司的加盟商,對于超出保險的部分,應當與快遞公司共同擔責。
保險公司辯稱,同意在保險承保的范圍內進行賠付。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承擔責任的主體。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先生為全責,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貨物運輸公司雇傭李先生派送快件,雙方形成雇傭關系,李先生駕駛電動車在從事快遞運送工作中發生了交通事故,系履行職務行為,因此對王女士的損失,貨物運輸公司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快遞公司與貨物運輸公司之間系合同關系,快遞公司特許貨物運輸公司加盟經營快遞業務,不存在管理方面的過失,且與交通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系,故快遞公司不應擔責。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應先行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不足部分由李先生用人單位,即貨物運輸公司承擔。法院經核算王女士各項損失,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181294.66元,貨物運輸公司賠付37694.55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快遞行業亦在蓬勃發展。快遞企業數量和業務的擴張,在促進經濟快速發展,便捷人民生活的同時,亦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隱患。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被侵權人該向誰主張權利呢?
首先是保險公司,快遞行業及外賣行業,往往為快遞員、騎手投保雇主險,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內先行賠付。值得注意的是,電動車的保險理賠范圍比較窄,甚至約定免賠額、醫保外用藥免賠付等情況,若僅主張保險公司進行賠付,則可能出現賠付不完全的情況。此時,要與投保人、快遞員、快遞公司充分溝通,了解是否有電動車三者險的補充保險,如有可以一并主張權利。
其次是雇主。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與快遞員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或者勞務合同關系。但現實中,因快遞行業采用合作、分包、加盟等經營方式,致使“雇主”變得十分隱蔽,快遞公司并非一定是快遞員的雇主。此時,可以要求肇事的快遞員結合自己的勞動或者勞務合同確定雇主,如未簽訂合同,亦可通過薪資發放、任務分配、考勤管理等信息去確定用人單位。
再次是快遞員。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司法實踐中,法院雖然不會判令雇員直接向被侵權人擔責,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快遞員絲毫不必承擔任何責任。快遞員作為事故直接侵權者,亦是道路安全保障的第一責任人,行駛于路上,即有保障自己安全和他人安全的義務,不違規不逾矩,遵紀守法,再急不要闖紅燈,再遠不要逆向行,安全駕駛,避免不必要的事故,才能減少不必的損失。(文中均系化名)
